致宇科技股份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 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 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針對前條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本公司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擔任主管 職務者,優先實施。
-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 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 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公司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本公司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並置成員三人,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申訴處理單位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成員代理之。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申訴處理單位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召集人將終止其參與該性騷擾申訴事件,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公司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公司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本公司命其迴避。
申訴處理單位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申訴人如認本公司未處理或不服本公司所為調查或懲戒 結果,申訴人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申訴人如認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本公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於本公司賠償被害人損害後,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公 告 日 期 : 2025 年 5 月 9 日